特區政府正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澳門中華總商會策略研究委員會主任黃仁民表示,諮詢文本建議設立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法律的規定,具體的監督集中在「管資本」事宜,又建議引入執業會計師審計,以及資料公開的外部監督機制等。他認同諮詢文本的立法方向,希望透過專責主管部門落實對公共資本企業資產運營的監管,確保公帑善用,保障公眾利益。
黃仁民指出,近年來,特區政府先後出資成立二十二家公共資本企業,總資產規模高達五百三十億元。由於澳門長期沒有專門監管公共資本企業的獨立法規,社會對於公共資本企業的發展存有諸多詬病,主要涉及公共資本的運用、監管,以及公共資本企業的盈利問題。為將公共資本企業的管理與監督納入正軌,諮詢文本提出立法五大方向,包括實現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運營原則及公開透明原則。
黃仁民表示,現時這二十二間公共資本企業,類別涉及不同範疇,包括民生、基建、對外商貿合作等,諮詢文本建議設立專責部門代表特區政府監督公資企業,同時亦表明現時審計署及財政局只分別發揮事後審計監督和財務稽核職能。如何讓一個部門由上而下掌控所有公共資本企業,並在具體執行上做到有效監督,無論是對政府還是主管實體來說,都是一個重大考驗。但統一管理始終比分散管理更能達到有效的監督,因此設立這個監督部門是必要的,希望政府能盡早明確該監督部門,同時以便梳理各部門權責。
黃仁民指出,近年疫情嚴重影響本澳經濟,公共財政收入不理想。公共資本企業涉及大量公帑支出,但大部分仍然虧損不少且多年來所產生的公共利益微乎其微,社會對於企業發展、公帑去向知之甚少,加強公共資本企業透明度實有必要。建議政府要求企業定期公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發展規劃、執行情況、年度報告等重要營運數據,讓公共資本企業的運作攤在陽光下,受到政府和社會的共同監督,以提升市民對政府投資與公共資本企業的信心。
黃仁民續指,諮詢文本強調「管資本」的監督,主要是監管企業的運作宗旨和目標有否實現,以及預算和計劃等執行情況作評估,以確保公帑合理使用。由於每一間公共資本企業對社會所產生的公共利益範疇不同,即使未來在統一監管制度下,具體營運方式應維持企業自主。建議政府針對不同企業的特點,作精準定位分析及實質監督,在做好監督,確保公共利益的同時也要保障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讓公共資本企業在監管之下,能夠切實達到具體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黃仁民認為,在監督措施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從兩個層面開展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其中包括由主管部門履行監督職責,以及引入外部監督,包括由執業會計師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並明確規定公共資本企業資料的公開機制,實現社會監督。相關法律加強了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規範,完善監管機制及增加透明度,有助政府與社會共同監察,亦有利提升相關企業的公信力及整體效率,保障公帑合理運用。另一方面,他也擔心日後公共資本企業為了迎合監管,過度將採購程序複雜化,從而影響了中小企業參與投標的機會。
黃仁民表示,過去政府公共部門採購在招投標和履約方面制定了複雜的程序,主要目的是防止腐敗,並從中選取最物有所值和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標書,以保證政策的有效實施。雖然公共資本企業不是政府部門,但由於其特殊性質,諮詢文本建議引入外部監督,由執業會計師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但有關具體的採購管理制度等指引,在諮詢文本中未見著墨。未來,如何有效監管公共資本企業的營運,實現「善用公帑」施政理念的同時,又能簡化採購程序,扶持中小企發展?建議政府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有所規範。